返回列表 发帖

[求助]关于疫情报告时限的标准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TOP

如果可以的话就给各省份一点自主权(毕竟这是配套资金的出资方),如将这个具体到时限标准就让各省份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这样做好让这个政策有个临时的监督方,也显得对地方政权的尊重。

虽然卫生部有点“伟大”地请些专家完成了制订详尽报告标准的创举,实际操作还是有些不尽人意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5 10:56:10编辑过]

TOP

如有不符,我个人感觉应以国家颁布的法规为准,而新传染病防治法是老大,37号令与和它不符,应以新传防法为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很明确了。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以上和卫生部王陇德、马家奇等先生编写的《现场流行病学理论与实践》,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都是2小时报告,一般乙类和丙类是24小时报告,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因为24小时涵盖了其它时间,况且也只是说一般。

37号令是在新传防法之前颁布的,当时可能是以老的传防法为基础制订的。艾滋病的管理在新的传防法中未列入甲类,所以就以新的为准。

另外,从发现病例到确定为其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等还要一个过程,包括检验结果出来,我感觉准确的理解是医疗机构确定为其是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不知大家的理解对不对?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