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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津贴的两个文件

这些个接触有毒有害元素、在基层CDC辛劳的同志们可能根本看不到这一文件,因为根本批不下来,卫生局同志一阅:俺也加不上,没俺的事,“啪”塞抽屉做古董去吧!省得烦神白忙活!(汗),即使到了单位(CDC),领导一看:你检验科一般比较闲,为单位又不能很好创收,还给你们加钱,这事以后慢慢在论。。。慢慢的慢慢的就慢到了现在,当什么事也没有了。

弯弓射大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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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一直没执行新的卫生防疫津贴,我在浙江的县级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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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不听说有这样的文件
播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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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是1979年颁布、1980年正式实施的,至今已有20余年。20多年来,卫生防疫津贴对保障卫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稳定卫生队伍,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对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津贴的保健、激励作用正在逐步减弱。为了解决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过低的矛盾,切实保障卫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卫生部多次向国务院反映,并得到了有关部委大力支持。此次新调整的津贴标准较以前有较大的变化,由按月发放改为按日发放,并且在原有四类标准基础上分别予以提高。

这两个文件是配套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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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2]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度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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