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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00号 2008年07月1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   (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统计管理等工作;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规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司。   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有关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食品许可司。   承担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拟订实施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拟订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司。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组织拟订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并负责注册;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拟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司。   组织拟订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承担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司。   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稽查局。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有关方面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广告审批、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7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2008年09月03日 发布   近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有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二是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职能调整之后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食品许可司、食品安全监管司、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医疗器械监管司、药品安全监管司、稽查局、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7名。

  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进一步理顺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的关系,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这也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相吻合,必将对卫生改革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司局的详细职责以及各司局相关处室的职责,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三定”规定,近日将公布。这标志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完成了阶段性任务,进入到具体的组织实施阶段。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卫生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机构改革方案,转变职能,提高效能,为整体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打好基础,不断建立履行新职能的工作机制,同时积极调整工作关系,完善工作制度,修改完善机关工作规则,确保新职能的顺利运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新职能的要求,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践我们一再倡导的科学监管理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队伍自身的建设,履行好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职能和责任,把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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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三定”规定公布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正式印发。

此次修订“三定”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提供体制保障。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转变职能,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总体目标是:通过机构调整,实现卫生部职能向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转变、向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转变、向维护社会公平和谐转变,实现卫生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的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和便民高效。

根据国务院批复卫生部的“三定”规定,卫生部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有以下调整:

第一,明确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调整部分职责。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卫生部;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和多种产品的技术评估工作分别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同时,增加卫生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强化卫生部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三,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在卫生部原有内设司局的基础上,增设“医疗服务监管司”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并将“卫生监督局”调整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同时增加了部分行政编制。

第四,明确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三定”明确规定,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新的“三定”规定,卫生部的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了医药之间的工作关系,实现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管理职能的统一和融合,对于整合医药卫生资源、实现医药统一管理、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此次改革强化了卫生部对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法制建设、综合协调,以及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监管职责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于转变政府部门职能,推动卫生改革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目前,卫生部机关各司局正在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三定”规定的落实工作,在完成奥运保障任务的同时,做好有关职责的交接工作,在年底前全面完成部内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的调整工作。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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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的食品职能,如监测、食物中毒调查等要划给药监局了。卫监与CDC的前途分野

(四)食品安全监管司。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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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上”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估计药监会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如监测、调查等都接过去了,但这样会不会与新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由疾控中心负责”的规定有矛盾?
???? ?? ?? 呵呵,看来,我们的卫监所大部分的同志很快就能转到药监,而其他留在卫生系统的卫监所同志们则有幸加入卫生局,名正言顺转为公务员了。他们不再是留着个“参照“尾巴的猴子,要进化成人啦,恭喜他们!
???? ?? ?? 我们CDC就继续过没有人养、没有人要、被政府遗弃、被主管部门忽略的野孩子生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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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和卫监进行食品安全队伍的整合,这是意料之中的事,可剩下的部分兄弟想进入卫生局恐怕也难,弄不好还有兄弟难逃重回疾控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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