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个部委、个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订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这就是上级的文件,可有谁看到了,又有谁得到了,到下面的经为什么这么难念啊,卫生部的领导你们下完文件就完事了吗?落实了吗你们知不知道基层疾控人员有多苦!!!!管管我们吧,人们的公仆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