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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平浪静 于 2009-9-16 19:45 编辑
疾控机构二类疫苗价格问题探讨
作者邮箱:ZRP335511@163.COM
本文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为依据,结合重庆市地方规范性文件,探讨疾控机构二类疫苗价格的有关问题,报道疾控机构二类疫苗价格的一些政策,仅供参考和探讨。
一、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门诊不是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它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11、15条规定,疾控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等。县级疾控机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疾控任务,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等。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疾控工作。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具体落实疾控任务。
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8、21条规定,经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上述规定说明,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疾控机构是履行疾控职责的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是卫生主管部门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指定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具体落实疾控任务的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因此,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门诊不是医疗机构,物价部门不适用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门诊不是药品零售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编委规定,疾控机构为卫生局所管、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全额,其主要职责包括实施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与管理。
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10、30条规定,疾控机构应当根据疾控专业特点以及本地区疾控的具体实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预防接种工作。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15、21条规定,县级疾控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上述规定说明,药品零售企业是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疾控机构是具有二类疫苗供应、使用与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预防接种门诊是事业单位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内设机构。因此,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门诊不是药品零售企业,物价部门不适用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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